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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诉讼中,有无超过诉讼时效是当事人之间最常见的争议焦点之一。那么诉讼时效是什么?它有多重要?超过诉讼时效意味着什么?应如何避免和应对?
本文梳理了当事人在法院诉讼过程中经常因为诉讼时效而产生的困惑,给出详细解答和针对性的建议,帮大家更了解诉讼时效制度,以便及时维权,尽快止损。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即法律不保护拥有权利却疏于维护的人。作为权利人,应积极行权,减少无益诉讼,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法律设定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一些程度上丧失通过诉讼实现利益的公力救济。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仍可向义务人主张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若义务人以权利人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履行债务,即提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法院经审查属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则对债权人的主张不予支持,即权利人失去胜诉权。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抗辩应由诉讼当事人提出,若未提出,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真实的生活中,绝大多数当事人行权失败并非主观上怠于行使,而是未能全面正确地理解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并非适用所有诉讼案件,一般根据当事人请求内容区分。为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诉讼时效原则上适用给付之诉,主要指以给付价值和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如支付欠款、赔偿相应的损失等,同时考虑到信用观念,关系的持久性和特殊性,有关规定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于: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1.物权请求权,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当房屋渗水时,若业主主张物业公司维修,不适用诉讼时效;但若物业公司无法将房屋修缮至完好状态,业主主张物业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那么对该损害赔偿的债权请求权则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基于身份关系发生的请求权,如亲属和配偶之间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此类请求权人处于弱势地位,与被请求人之间经济地位悬殊,适用诉讼时效可能会影响请求人的生存利益,引发伦理道德风险,故我国法律对此作出特别规定。
3.基于人格关系所生的请求权(不以财产利益为内容),如因受害人因名誉等人格权受损而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上述请求是为维护人的价值和尊严,不仅存在于人的一生中,去世之后也与其后代的利益息息相关,不应跟着时间消逝。若因肖像权受侵害而请求赔偿,则涉及到财产利益,应适用诉讼时效。
4.特殊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1]、公共维修金请求权[2]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一条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指的是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一般情形,时间为3年,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优先于普通时效适用,时间有长有短,散见于《民法典》及其他单行民事法律、法规中,详见附表一(后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最长自然时间,为20年。
前两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与权利人主观上是否知晓权利受侵和义务人相关,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也被称为主观诉讼时效期间。第三类诉讼时效的起算则与权利受损的客观情况相关,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规定,也被称为客观诉讼时效期间。
需要格外的注意的是,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原则上不可变,但在特殊情况下,权利人能申请延长,是否准许则由法院决定。
我国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同时采用了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最长诉讼时效期间采用客观标准,从权利受损之日开始计算。普通时效期间和特别时效期间的起算需满足权利客观上受到侵害、权利人本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具体侵害人等条件,原则上为权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例外规定以附表二(后附)的方式列明,便于大家比照查询。
为防止权利人非因自身问题导致诉讼时效届满,保证权利人有足够的行权时间,法律规定在一定情形下,诉讼时效可以中止或者中断。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六个月内,权利人因法定事由(客观障碍)暂时无法行权,即权利人主观欲行使而客观行权不能(欲达目的而不能),故暂停计算诉讼时效。若事由消除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权利人仍未行权,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如下:
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一定事由发生,阻碍诉讼时效进行,致使之前的时效期间无效,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可能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如下: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1)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值得注意的是,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说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做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
一方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
提请注意的是,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式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另行约定无效,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也无效。此外,法定或者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九条
《最高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八条-第十四条
法律虽然赋予了债务人诉讼时效抗辩的权利,但也对其行权时间提出了要求,债务人应该及时行权。
诉讼时效抗辩应何时提出呢?债务人应于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若一审期间未提出,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
此时,债务人可向法院说明为何一审未提抗辩,若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那么有关诉讼时效的抗辩有一定的概率会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但未照此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法院不再支持。
1.义务人同意履行:基于诚信原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承认并同意履行义务的,不得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主张时效利益。
2.义务人已自愿履行: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的请求力和处分效力受到削弱,债权的强制执行力丧失,但是仍有保持力,可接受义务人的履行。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视为放弃时效利益,不能再请求债权人返还。如果债务人承认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的存在,但是以支付能力不够等理由明确只同意履行部分债务,对剩余债务行使时效抗辩,在债权可分的情况下,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应当允许。
2.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应根据通知单的性质和内容做判断,若是承认债权存在的文件,如对账单、确认书、欠款单等,没有要求履行的意思,债务人签章仅代表承认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的存在,并不导致诉讼利益的放弃。若是同意履行债权的文件,如催款单、限期履行函等,有要求履行的意思且无证据表明债务人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仅表示收到上述文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上的约束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应认定债务人同意履行,放弃了时效利益[3]。
[1]原《物权法》第34条(现《民法典》第235条)明确规定了返还财产请求权。由于登记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故不动产物权和其他能够依法登记的动产物权适用本条规定,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追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载《人民司法》2018年第2期,第25页。
[3]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
[4]分期履行合同之债属于非一次性履行之债,指在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对债务分期履行,根据债务的发生时间不同,分期履行合同之债可大致分为定期重复给付的债务和分期履行的债务。
[5]虽然16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大多数来自的人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但其仍然是未成年人,其遭受性侵害同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