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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题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普遍的问题解答 司法部官网
时间:2024-05-01 16:03:18 |   作者: 常见问题

  1、张淑钿:内地与香港《婚姻家事安排》生效后的规则衔接问题及应对 国际法研究微信公众号 2023年02月22日

  2、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普遍的问题解答 司法部官网 2022年06月24日

  3、荐书 邹国勇译注:《外国单行国际私法立法选译》 武汉大学出版社2022年10月版

  我国与外国根据《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以及目前缔结的38项中外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以下统称“条约”)规定途径,以及外交途径开展民商事司法协助,主要内容有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下面就咨询的普遍的问题做一简要回答,供参考。

  1.外国司法机关或个人能否直接通过国际邮件(或传真、电子邮件)向中国境内当事人送达文书?

  答:不能。根据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外国司法机关或个人不能直接向中国境内当事人送达文书,应当通过条约规定途径或外交途径,向司法部或外交部提交请求,由我国人民法院代为送达。中国反对通过邮寄(或传真、电子邮件)在我国境内送达。

  2.中国境内当事人尤其是中国企业或公民收到外国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通过国际邮件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等送达的司法文书,应如何处理?

  答:这种送达方式根据中国法律属无效送达。如外国法庭据此出具判决,如该判决涉及在中国境内申请承认及执行,送达环节将被我法院视为程序瑕疵,判决将无法承认及执行。当事人应及时向外国法院解释我国法律规定,请其按条约规定途径有效送达。

  3.在国内法院提起诉讼,如诉讼一方在国外,如何向外国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

  答:应通过受理法院提出向外国送达司法文书的请求。各级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将请求材料转递到中方中央机关司法部,由司法部根据条约规定向外国中央机关提出送达请求。如送达目的地国与我国未缔结相关条约,应通过外交渠道提出文书送达请求。

  请求涉及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五地的,由该地高级人民法院向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中央机关直接提出。

  4.向在中国领域内无住所的外国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是否一定要通过条约规定途径?能否由国内法院直接将司法文书通过邮寄(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外国当事人送达?

  答: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除条约规定途径外,另有其他7种送达途径,国内法院可依据情况选择。如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地方法院可以该方式直接向外国当事人送达。

  答:应根据条约规定途径,由外国具有提出取证请求资格的司法机关或个人向司法部提出调查取证请求。与我国未缔结相关条约的,应向外交部提出请求。请求经审批后由人民法院执行,结果由请求接收部门答复请求方。

  6.外国司法机关或个人能否直接询问(包括通过电话、视频等技术方法)位于中国境内的证人?

  答:不能。中国在加入《海牙取证公约》时已对公约第二章除第15条之外全部作出保留,不允许外国司法机关直接向位于中国境内的证人取证。外国相关机构应通过条约规定途径向司法部,或通过外交途径向外交部提出取证请求,请求经审批后由人民法院执行。

  7.外国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能否委托中国境内的律师或其他机构询问证人或其他人员,或调取位于中国境内的材料,并将结果用于外国法院的诉讼?

  答: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取证由人民法院或者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律师进行,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取证。

  8.中国境内当事人出于自愿能否直接向外国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提交位于境内的证据材料?

  答:位于境内的相关材料如需出境,应符合《民事诉讼法》《数据安全法》《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答:根据《数据安全法》《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法》,数据信息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认证后方可向境外提交。涉及到国际司法协助的,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或个人信息。

  在条约规定框架下,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等数据信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由司法部转交外国请求方。

  答:外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需人民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可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也可由外国法院依条约规定或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与执行。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国法律根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执行的发出执行令。违反中国法律根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答: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条约规定或互惠原则,通过司法部或外交部,向外国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

  答: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目前主要依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通过中央机关途径,请求人民法院对本国法院判决予以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依《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如双方都是公约成员国,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所在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无需通过中央机关。

  答:我国尚未加入《国际儿童诱拐民事方面的海牙公约》,儿童抚养权判决根据我们国家法律予以承认与执行,但不能对子女人身、探望行为强制执行。

  14.中国境内当事人如需外国司法协助如何提出请求?可否直接向司法部提出?

  答:当事人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转递司法部或外交部,根据条约规定或互惠原则向被请求国提出。司法部不直接受理当事人向外国提出的请求。

  请求涉及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五地的,由该地高级人民法院向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中央机关直接提出。

  为方便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司法部开设了网上提交系统,外国请求方可直接提交请求资料。请求一经受理,请求方无需再邮寄纸质资料。

  另外,司法部民商事司法协助中央机关信息公布于海牙公约官网各成员国中央机关信息页面:

  2)专题资料: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有关的资料、继承法修改专业的人建议稿及争鸣专题资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一周年专题资料、2008全年合集精编版、2009年全年合集、2011年全年合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理解与适用争议专题、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案专题特别版、夫妻婚内确认财产所有权诉讼问题之探讨资料专题、家事法实务沙龙夫妻财产约定、赠与辨析专辑等,下载网址:

  3)《“家事法苑”未成年人保护专题法律资讯简报》,于2018年7月创办,电子双月刊,下载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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