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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背景

时间: 2024-06-23 02:51:05 |   作者: 导热油电加热器

  • 产品详情

      饮水安全必然的联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和身心健康,关系到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2014年,市生态环境局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进行了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工作。2015年2月,经省政府同意,原省环境保护厅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德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复函》(鲁环函〔2015〕77号)进行了批复。2018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发布实施,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有11处已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亟待调整,新建的6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新的技术规范划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后,为保护区的规范化建设提供重要依据,可以有明显效果地的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德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作为编制单位,在广泛开展调研的基础上,编制了《德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与划分方案》(以下称“方案”)。初稿形成后,广泛征求各县(市、区)及有关市直单位等多方意见。综合多方意见建议,最终形成面向社会公开的草案。

      《方案》分为正文和附录两部分。正文最重要的包含调整与划分目的、划分的原则及方法、调整与划分的范围、调整与划分的方案、保护区相关规定五部分。附录包括各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成果图。

      第一部分:饮用水保护区调整与划分目的。为进一步提升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水平,防控突发性环境事件,保证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对全市原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做调整,新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划分。

      第二部分:饮用水保护区划分的原则及方法。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结合国家及省市相关规范要求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划分。划分方法有类比经验法、地形边界法、经验公式法等。

      第三部分:饮用水保护区调整与划分的范围。本次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与划分涉及德州市饮用水水源地17处,其中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11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6处。

      第四部分:饮用水保护区调整与划分的方案。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有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有一级保护区。

      第五部分:饮用水保护区相关规定。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细则》等相关法规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方面的要求》(HJ 773-2015),对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提出了相关建设要求。

      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分为地表水型和地下水型。其中地表水型水源地均为平原水库,划分有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地下水型水源地取水层均为承压水,划分有一级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指以取水口(井)为中心,为防止人为活动对取水口的直接污染,确保取水口水质安全而划定需加以严格限制的核心区域。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指在一级保护区之外,为防止污染源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直接影响,保证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而划定,需加以严控的重点区域。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别的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依规定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在《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细则》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该依据新的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合理、妥善安排,采取拆除或者关闭措施。对于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确实没有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要求,对此类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本次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与划分涉及德州市饮用水水源地17处,其中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11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6处。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有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有一级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