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6-23 02:50:20 | 作者: 水式模温机120℃
毒品犯罪案件中,制造毒品是源头性犯罪,是我国禁毒历来打击的重点。无论是《大连会议纪要》《武汉会议纪要》,还是《昆明会议纪要》,均有涉及制毒行为的规定。
笔者梳理了上述三个会议纪要关于制毒方面的规定,从四个方面比较它们之间的共性和区别,分别是:认定制毒行为和非制毒行为情形、制毒既遂和未遂认定、制毒数量认定以及制毒死刑适用情形。
1.1从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毒品,比如,从罂粟中提取;从古柯叶中提取可卡因;
1.2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比如,用麻黄碱和氢气在特定条件下发生化学反应,制造甲基;
1.3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比如,用甲基与其他毒品混合加工;
1.1为欺骗购毒者或者逃避查缉等,通过物理方法对毒品溶解、混合、吸附于某种物质。司法实践中,发生过在汽油里检出了甲基成分的毒品犯罪案例。
该规定是必要的,符合实际的。有的吸毒人员长期吸食一种毒品会使人体产生耐受性,起不到吸毒应当达到的效果。为了追求吸毒应有的效果,他们往往会在该毒品里添加其他物质,甚至是添加其他毒品混合后使用。
依照该规定,这种在毒品中混合其他物质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制毒行为,当然前提是少量毒品,根据刑法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是10克以内(其他毒品折算成)。
2、《昆明会议纪要》删除了《大连会议纪要》规定的“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的行为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笔者理解上述情形很难认定是否制毒行为,因为毒品和非毒品物质往往混合在一起,用物理方法很难把它们分离开;从毒品中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往往要使用到化学方法,故应结合真实的情况分析判断该情形是否制毒行为,不宜绝对规定该情形为非制毒行为。
《大连会议纪要》规定,已经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既遂论处;《昆明会议纪要》承袭了该规定。
《昆明会议纪要》删除了《大连会议纪要》规定的“开始着手制造毒品,但尚未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未遂论处”。作者觉得没有检出毒品成分,显然不能认定制毒既遂。
司法实践中,制造毒品未遂的情形极少,多多少少总会检出毒品成分,反应釜里或者案发现场其他容器里物质检出毒品成分,就可以认定制毒既遂了。
毒品成品、半成品的数量应当全部认定为制造毒品的数量,废液、废料不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
《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对于废液、废料的认定,能够准确的通过其毒品成分的含量、外观形态,结合被告人对制毒过程的供述等证据做多元化的分析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鉴定机构的意见。
笔者认为在反应釜查获的液体和在陶瓷桶里查获的液体可能有很大不同,前者还没有结晶析出,后者已经是结晶析出后的液体。
关于制毒死刑如何适用,《昆明会议纪要》和《大连会议纪要》有以下明显不同:
(一)《大连会议纪要》规定“(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的,应当判处死刑”,《昆明会议纪要》删除了该规定。
笔者认为,该规定实质上是“唯数量论”,而忽略了犯罪情节,删除之既符合“数量+情节”量刑原则,也进一步贯彻“少杀慎杀”刑事政策。
(二)《大连会议纪要》规定“已经制成毒品,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可以判处死刑”;《昆明会议纪要》对该情形增加了一个限制条款“又无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也就是说毒品数量达到了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又没有法定从宽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依照该规定,毒品半成品数量再多,只要没有查获毒品成品,没有证据证明曾制造出毒品成品,就不能判处被告人死刑。
该规定具体明确,很容易操作,问题是毒品半成品如何认定?检出毒品成分,就是制毒既遂;检不出毒品成分,就是制毒未遂,好像不存在毒品半成品的空间。
该规定意思很明确,只要没有制出毒品成品,无论制毒原料再多,推定可以制出的毒品成品数量再多,均不能判处被告人死刑。
不能因为是制毒犯罪,就要对被告人重判。如果制成的毒品成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能不判处死刑就不要判处死刑。
什么是粗制毒品,三个会议纪要均没有给出定义。笔者的理解是粗制毒品是检出了毒品成分,还没完成全部工序且尚不能直接吸食的毒品。如果能直接吸食,就是毒品成品了。比如刚结晶析出的毒品可以认定为粗制毒品,需要对其进一步提纯、去色,干燥,之后形成的毒品才是毒品成品,可以包装、销售或者吸食。
《昆明会议纪要》规定,应当考虑被告人制造毒品的种类、次数、规模、有无制出毒品成品、被查获时所处的制毒阶段、制出的毒品成品、半成品或者粗制毒品的数量、形状、含量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决定死刑适用。
上述情形至少从八个方面考虑,制造和制造安钠咖属于毒品种类不同,两者危害明显不同;制毒次数越多,危害越严重;工厂规模制毒和实验室规模制毒,危害明显不同;查获毒品成品和未查获毒品成品,危害不同;制毒预备阶段和制毒既遂阶段,危害也不同;制成的毒品数量、含量以及毒品是不是已经销售出去,均对死刑适用有明显影响。
综上所述,《昆明会议纪要》承袭《大连会议纪要》《武汉会议纪要》有关内容,从四个方面作出相应规定,顺应时代发展,响应司法实践需求。笔者相信《昆明会议纪要》会更好服务于我国禁毒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少杀慎杀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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