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7-06 13:43:10 | 作者: 水式模温机120℃
经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及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逐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稳妥解决企业破产处置有关问题,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委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发改财金〔2019〕1104号),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逐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内发改财金字〔2021〕977号),紧盯“建设全国营商环境优秀城市”目标要求,建立常态化、规范化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以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水平发展为目标,建立政府各部门与法院“相互连通、信息共享、协调配合、协同处置”的常态化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涉及的费用保障、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务处理、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变更注销、档案保管等问题,全方面提升破产处置能力,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一)建立企业破产专项资金保障制度。将破产援助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由财政部门拨付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确保专款专用,保障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的履职费用和基本报酬,解决破产企业无资金启动等难题。(牵头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统筹解决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指导破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做好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就业安置工作,切实保障职工权益。落实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政策,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对因破产清算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及时进行失业登记,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落实各项培训就业帮扶政策;符合低保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协调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社会保险欠费缴费、工资及社保待遇拖欠、经济补偿金支付等问题,切实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各旗区人民政府)
(三)妥善处理破产企业涉税事务。落实国家针对破产企业税收政策,对合乎条件的破产企业依法调整破产企业征税方式。税务机关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及时申报税收债权。协调税收债权优先性冲突问题,统一执法尺度。解决企业破产程序中发票领用、税务注销、税收滞纳金核销、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重整企业税收信用修复等问题。允许管理人办理解除税务非正常户手续。将清算期间作为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破产企业清算所得。协调做好破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适用和应纳税额计算。(牵头配门:市税务局;配合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依法及时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相关的单位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按规定及时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将财产移交破产管理人接管。公安机关应按规定允许管理人依法处置机动车交通违法和解封解押手续。非法集资类破产案件审理中,法院应与侦查、检察机关沟通协商,研究解决解除不属于刑事案件处理财产的刑事查封、冻结措施等有关问题,并做好解除刑事查封、冻结措施后破产财产的接收、管理和处分事务。(牵头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配合部门: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
(五)强化破产财产处置工作。破产财产处置、重整投资招募中适合纳入招商引资范围的资源资产,可利用招商引资资源和市场,有明确的目的性开展推荐,并给予相应政策支持。盘活整合利用闲置资产,解决破产企业财产处置难、重整投资人招募难问题。对破产案件中,依法降低处置价格仍有处置难度的资产,在三次流拍后,政府应支持国资公司依法依规进行兜底收购,依法清偿企业职工及特殊主体债权,防止引发社会风险。(牵头部门:市商务局;配合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旗区人民政府)
(六)积极解决破产企业遗留问题。依法简化破产企业遗留工程完工验收、消防验收程序,对破产企业的“烂尾楼”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或其它申请主体在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和达到消防安全标准前提下,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落实相关建筑设计企业主体责任,作为申请竣工备案和消防验收的依据。允许按规定适当调整、放宽原批准的规划指标以实现产权登记,为破产企业不动产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加快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为破产企业涉及续建的项目环评审批提供便利。(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七)协调做好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处置。加大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等资产处置的支持力度,按规定解决不动产处置中的过户问题。对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土地、房产,经自然资源、住建等有关部门审核,合乎条件的及时批准,允许分割转让,切实简化破产财产过户手续。探索对破产案件中土地使用权用途和规划变更调整,以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配合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八)加强为破产公司可以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对合乎条件的破产企业应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破产申请受理前企业结欠的水、电、燃气费,由债权人依法及时申报债权;进入破产程序后发生的水、电、燃气费,属于破产费用,由管理人以破产企业财产随时予以清偿。(牵头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配合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
(九)建立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及便利账户管理机制。依法依规积极为破产重整、和解企业开通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协调征信、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开展对重整、和解企业的欠贷、纳税信用、惩戒等不良征信信息的信用修复,实现企业信用重建。配合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账户,依法办理破产企业账户资金划转,非正常户激活或注销,司法冻结状态等账户信息、交易明细、征信信息查询等业务,优化账户展期手续办理流程,允许重整企业在撤销原有基本账户后按规定重新开立基本户。(牵头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市税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十)加大政策及金融支持。简化重整程序中银行债权人减免破产企业债务所需履行手续。支持各大银行、各类基金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公司可以提供融资支持,支持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合法参与企业破产重整。涉及破产重整企业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按规定予以支持。涉及上市公司破产的,积极协调证监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推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提高破产重整成功率。(牵头部门: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配合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
(十一)协同打击逃废债行为及企业破产中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支持和协助做好破产债权核查及破产企业流失资产追查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虚假诉讼、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妨害清算等侵害破产企业及债权人利益犯罪、虚假破产犯罪的立案侦查及打击力度。对非法占有破产企业资产、非法挪用破产企业资金的,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管理人追回。对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相关机关应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要积极努力配合破产管理人查找转移、隐藏的破产财产和相关责任人员。(牵头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配合部门: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
(十二)简化破产企业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支持破产管理人通过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持破产终结裁定书直接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对因擅自停业或无故停业6个月以上等问题造成吊销营业执照的重整企业,简化相关撤销程序,破产管理人可持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属地登记机关按规定协助恢复至可登记状态并予以公示。破产重整中涉及包括股权变更在内的相关登记事项,破产管理人可持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相关变更手续,涉及行政许可的,按行政许可相关规定办理。(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十三)妥善解决煤矿企业破产问题。对煤矿破产企业兼并重组方案报送、采矿权等相关手续办理方面给予相应时间宽限。解决煤矿兼并重组、转型升级过程中的问题,对符合独立法人条件的煤矿简化办理程序。立即处理煤矿破产后遗留的地质灾害、环境恢复治理问题。立即处理煤矿破产中涉及的行政罚款问题。(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能源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十四)推动破产信息化建设。统筹推进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破产程序中的数据共享、业务协调,切实为跨行业跨部门信息相互连通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各相关利益主体信息知晓便利度。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后,在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公示的同时,将企业破产信息、管理人信息等共享至属地登记机关,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相关信息向属地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登记并予以公示。(牵头部门:市大数据中心;配合部门:各成员单位)
(十五)加强破产企业矛盾化解和维稳工作力度。积极做好破产企业财产接管、债权人会议、财产处置风险评估、维稳预案和秩序管理工作,扎实做好信访人员政策解释等相关工作,协调做好舆情跟踪工作,及时出警处置涉及破产企业有关人员的抢控财产、人身伤害、散布谣言等事件。认真做好破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牵头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各旗区人民政府)
(十六)妥善做好破产企业档案保管。建立企业破产档案管理和处置工作责任制度,管理人要同步做好涉及破产企业档案建立管理相关工作,结合实际或按其隶属关系,向原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辖区内的档案馆移交。档案管理部门要指导、协调涉及破产企业档案的接收、整理、归档、查阅等工作。探索解决非国有破产企业的档案保管问题。(牵头部门:市档案史志馆;配合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各旗区人民政府)。
(十七)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各相关的单位应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的法定职责。具备条件的各相关的单位,应当积极努力配合管理人通过在线平台查询破产企业的相关财产信息。(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配合部门:各成员单位)
(十八)加强破产管理人监督管理。建立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加强规范管理,实现管理人队伍良性发展。加强对管理人的履职管理,对管理人履职情况做个案评价并建立履职档案。(牵头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
(十九)加强破产普法宣传。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加强对破产和破产保护理念的宣传力度,扩大正面效应,积极带领企业寻求破产保护、社会各界正确理解企业破产现象,为破产审判营造良好的舆论基础和外部环境。(牵头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配合部门:各成员单位)
(一)会议机制。建立鄂尔多斯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工作联席会议(下称联席会议)制度,由市长杜汇良担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市委常委、副市长苏翠芳、姜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苏利军担任联席会议副总召集人,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实行双主任制,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周永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何艳春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召集召开有关会议,形成和印发有关会议纪要,衔接、协调、传达和执行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安排,协调解决在破产案件办理中产生的问题和有关工作事项以及需联席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
(二)工作规则。联席会议可召开联席会议及专题会议。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或委托副总召集人主持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承办,负责统筹安排府院联动相关工作,听取成员单位企业破产处置情况汇报、通报破产工作情况,分析研判公司运营和社会矛盾防控问题,研究解决在破产审判中遇到的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重大、涉众、涉稳类破产案件。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议题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研究解决企业破产案件处置具体问题。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视情况形成会议纪要,由各相关单位具体落实,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跟踪督促落实。
(三)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监测评估涉及破产企业的相关信息,及时互通全市企业破产处置工作情况,汇总、编发典型案例,总结、推广有效经验和做法,并研判和部署下阶段工作方向与重点。
(四)重点案件专班机制。对部分社会影响重大的疑难复杂破产案件,由破产案件受理法院与属地人民政府联合成立工作专班,协调配合,专项推进解决。
(五)风险预警机制。重大破产案件受理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向联席会议专题报告,由联席会议协调相关单位,综合分析研判有几率发生的风险事件或突发情况,及时制定工作预案。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完善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对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认真落实联席会议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要明确工作思路、目标任务,压实责任,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落实,全力支持配合做好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各旗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旗区实际,建立完整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推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法治化、常态化、市场化、信息化。
(二)加强协调联动。各成员单位要以处理问题为导向,注重工作衔接,健全日常信息共享,协同做好破产案件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责任,立即处理涉及企业破产有关问题,具体案件处理协调情况原则上要在十个工作日内答复。
(三)注重政策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围绕企业破产处置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相应的解决措施,并抓好落实。要创新工作方法,注重法律和法规和政策落实的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效处理破产处置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
(四)加强监督检查。联席会议统筹协调确定的事项,对各成员单位均具有约束力。各相关的单位要强化协调、动态跟踪确定事项的落实,逐步建立完善的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对在办理相关案件中发现的职能部门怠于履职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查处。
根据工作需要,由总召集人委托副总召集人召开的联席会议或专题会议,视情况由各旗区或部门分管领导参加会议。今后,除市领导外,联席会议成员如有变动,由接替其职务的人员自行接替,不另文通知。